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接待处理突发性上访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有关人民群众来访接待政策,积极做好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集体上访事项,努力提高处理来信来访事项效率,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巩固天隆和谐发展良好势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上访事件涉及的人数、范围比较少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事件,只对企业一般的正常工作带来较小负面影响。如干扰正常办公等行为。
(二) 上访事件涉及的人数重多、范围广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事件,就对社会稳定和企业的形象以及和谐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如聚众闹事、堵塞交通、阻碍上下班等行为。
第三条 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分工协作。
(二) 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三)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四) 快速应对。反应快速、应对正确、依法果断,恢复秩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上访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各部室、信访办、各基层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在公司信访办,内设上访应急小组、法律事务应急小组和新闻应急小组。
上访应急小组:党委工作部、董事长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委、信访办等相关部门人员。
法律事务应急小组:法律事务部相关人员
新闻应急小组:党群工作部相关人员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 组长全面负责公司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当发生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下达应急指令,宣布进入和结束应急状态,指挥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等工作,适时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 二) 信访办公室:督促实施本预案;收集、分析、汇总事件情况;在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统一协调处理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联系电话0477-8959959。
(三) 上访应急小组:负责接待、处理上访事件,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对上访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 法律事务应急小组:在上访事件处理过程中,负责处理法律事务。
(五) 新闻应急小组:适时启动新闻应急发布机制,及时将上访事件的真实情况和公司的(初步)处理意见(办法)向公司内部、社会及新闻媒体发布,避免不实信息的扩散,帮助公司掌握处理此类事件的主动权。
(六)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是突发事件的信息源,负责在第一时间接受和了解突发事件,并向应急办公室报告事件信息。
发生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服从应急办公室的统一协调,按要求处理上访事件,并对管理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提供专业分析信息。
第三章 预防与预警
第六条 危险源监控。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处机制,加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事件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做好预防和做接待处理突性集体上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全面负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条 预警行动。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公司上访应急办公室并视情况汇报当地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第四章 信息报告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快速、高效、灵敏的应急上访信息网络,切实执行《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随时收集、报告集体上访信息,特别是对出现无法控制或不可避免的重大集体越级上访苗头,要在第一时间内,有效利用有线及无线电话、传真、办公网络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实现信访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报送,做到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第九条 各单位要在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和特殊敏感时期,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做好重大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一)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起因等基本情况;
(二)事发地单位、部门已做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三)造成的社会影响;
(四)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响应分级
(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级):一次参与人数50人以上的;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其它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I级):一次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其它事件。
(三)一般群体性上访事件(III级):一次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应急程序
(一) 对一般群体性上访,如反映问题较简单,一般情况下,由公司信访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处理。
(二) 对重大及以上的群体性上访,或一般集体上访所反映的问题较复杂、冲突较激烈,矛盾有可能升级的,由公司上访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并按以下办法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处置措施
(一)上访人推选代表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由上访人选出5名(含5名)以内的代表到指定地点,对其他上访人进行劝离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等候。
(二)有关单位和部门到场处理
按照《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分工,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上访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上访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稳定、说服、劝导工作,在做好劝访工作的同时接回上访人。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给予上访人合理的解释,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报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三)信访办指挥维持秩序
如上访人在上访过程中出现《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对于不听劝导固执不离现场并滋事寻事者,要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报请当地公安部门协助维持秩序,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
(四)应急领导小组接访
如上访人对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继续闹事,事态进一步扩大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同时,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应到场处理,亲自接访群众,认真听取上访人的诉求,能够当场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立即解决。
(五)应急办公室跟踪督办
应急办公室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办,并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反馈。
第十四条 应急物质与装备保障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优先保证领导小组处理越级上访问题所需用车。
(二)所需各种经费,按照《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级信访工作部门的信访工作经费,实报实销,从行政管理费用中列支”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到公司上访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置:
基层单位出现无法控制本单位群众到集团公司上访时,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公司上访应急办公室(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领导小组)报告,并由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带领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与上访群众同时到达公司,现场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稳定和疏导教育工作,公司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一)公司信访办按照领导小组和信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做好组织接待联络工作,并视情节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二)应急办公室根据接待工作需要,及时与地方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并调派保卫人员全力维护好现场秩序,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
(三)上访应急小组要与责任单位积极配合,组织集体上访群众推选出最多不超过5人的代表,并全面听取反映意见,依照政策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并提出可行的文字处理方案。
(四)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上访群众意见和上访应急小组(业务部门)提供的处理方案,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策处理结果,并尽快书面答复上访代表。
当上访问题不具备当即处理的条件时,应向来访代表说明。
如上访问题纯属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承办的事宜,由业务部门或相关单位领导及时将上访群众带回责任单位,现场办公,研究处理。
(五)上访事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上访群众进行耐心细致的情况说明和政策解释,对于不听劝导固执不离现场并滋事寻事者,要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
上访员工对业务部门(单位)做出处理结果不服时,责任单位(业务承办部门)要及时将上访事项上报集团公司上访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复核,争取尽快答复结案。
第十六条 到省、自治区等地方政府上访引发的突发事件处置:
(一)集团公司员工集体去省、自治区等地方政府上访时由公司党委副书记(特殊情况下,由公司党委书记)、上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领领导小组及责任单位、信访办和相关部门人员同时赶到越访地做好现场稳定工作。
(二)向地方政府详细汇报情况,进一步确定有效的处理办法,力争尽快将越访群众接回本单位,依照政策进一步复查处理。
第十七条 进京到神华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上访引发的突发事件处置:
(一)在无法控制集团公司员工集体进京越级上访时,由公司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上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领领导小组及责任单位、信访办或地方出警单位领导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控制局面。
(二)与神华集团信访办或上访地信访部门及公安机关联系,争取支持,了解掌握信访人在京在省(区)期间有关情况,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越访员工的思想稳定和现场协调工作,坚决落实“人要回去”的工作原则,力争尽快将上访群众接回本单位。
(三)对群众提出的上访问题,由业务承办单位(部门)重新调查核实,按照政策规定妥善及时答复上访代表,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上访地(单位)信访部门。对出现群众集体上访的责任单位要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出相应的稳定措施,责成有关领导贯彻落实。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 对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以及在处置工作中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处置不力,或因迟报、漏报甚至瞒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部门及主要负责人,除绩效考核外,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一票否决,并根据《信访条例》和《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神东天隆集团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