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规范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正确处理员工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各类问题,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天隆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好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认真处理员工来信、接待员工来访,倾听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员工的监督,努力为员工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分工协作”、“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信访问题处理在事发单位(或部门),把员工稳定在当地,努力减少越级上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的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工作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信访接待 日制度,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室处理好信访事项。主要领导应当亲自阅批重要来信,亲自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各单位要明确信访工作主管领导和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
第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办理本单位员工来信、接待员工来访,受理员工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机关和本单位领导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开展调查研究,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信访突出问题,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向领导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建议,及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 对所属基层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六) 定期做好信访情况统计分析工作,信访统计必须真实、准确、规范、统一。
(七)《信访条例》规定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九条 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做到服务基层、服务员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文明接待,耐心疏导;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第三章 工作方法及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相关制度,逐级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严格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向员工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拆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事项。
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单位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宣传、教育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信访问题,遵纪守法,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第十二条 对于员工来信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各级单位应当按照《信访条例》关于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的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于员工来信来访反映的信访事项,受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答复意见或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并留存备案。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要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对于群众集体上访和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上访事项和上访信息,应当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情况,按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协调进行处理;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发生信访问题的基层单位,要重视并坚持做好信访人越级上访的劝阻工作。要加强信访信息反馈,畅通信息渠道,发现越级上访,特别是进京或去地方政府上访的苗头,要全力以赴做好思想疏导和就地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 发现信访人集体越级进京或去地方政府上访苗头,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指挥做好劝阻和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单位和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报告情况。要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劝阻无效时,要顾全大局,及时派人赶到群众越访地(单位),现场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力争尽快将上访人员动员接回。不得把问题上交上级单位,把矛盾推向社会。对因处理不当激化矛盾、在京或地方政府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群众集体越访返回后,责任单位要将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逐级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员工到地方有关部门上访,由责任单位直接进行处理。必要时,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信访办公室予以协助。集团公司信访办联系电话0477-8959959。
第十七条
坚持做好《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员工在信访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制止或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上访人员的食、宿、返程路费和急病就医费用,原则上自理,对确有困难者,由接待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信访工作部门的信访工作经费,实报实销,从行政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神东天隆集团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