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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线管理办法
作者:中共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2014年06月05日    点击量:2354    字数:1323

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依法治企,加强对公司员工的管理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红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渎职或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 红线内容

第四条 拒不执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或有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相违背的。

第五条 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挪用资金的。

第六条 在对外活动中,有损害公司形象和尊严、败坏公司声誉的行为的。

第七条 在暗标工程招标中,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

第八条 在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盘点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十条 违章操作、偷煤换煤、破坏、盗卖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 利用网络、移动通讯等传媒造谣、诽谤、煽动闹事,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定团结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在其单位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影响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同业当中与本单位形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中任职的。

第十三条 挥霍浪费公司财产,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的,违反规定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第十四条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包括退休、离岗员工在任职期间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属较大损失,51-100万元属重大损失,100万元以上属巨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中央、地方党组织及集团公司党委有关纪律和规定的。

 

第三章 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对触犯以上红线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公司,不得再用。

第十七条 员工是党员干部的,造成重大损失以上的要视情节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责任人是股东的,还要在分红或股本中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纪委、人力资源部通过员工举报或监督检查途径发现员工确有触犯红线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根据讨论决定,由集团公司纪委和人力资源部制定《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线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写明处理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处理的员工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处理员工的有关材料应归入其档案,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被处理的员工对处理决定书所列事项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岗、退休人员。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派驻参、控股企业的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纪委、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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