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回避适用情形
第二条 员工之间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实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
第三条 工作回避
1. 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物资采购、工程发包、投票表决等,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到公平、公正的,要实行回避。
2. 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在调查核实有关举报、反映问题和纪检监察和财务审计活动中要实行回避。
第四条 任职回避
1.员工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副职)的单位(或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应回避的人员,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别需
要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2. 员工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副职)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审计、财务工作。
3.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第五条 遇上述情形,须实行回避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也可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直接决定通知其回避。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2014年6月5日